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执法案例

肖像权侵权已经成为医疗美容行业运营管理的“头号杀手”

时间:2014-07-29 13:42:34  

    当前的整形美容行业,被演员、模特、演艺公司甚至刚刚出道的艺校学生告上法庭的机构越来越多,赔偿额度也越来越大。京城某知名医疗机构一次性协商赔偿某演艺公司众艺人共计75万元巨款,为整形行业又一次敲响了重重的警钟。基于此,本文对此种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回顾事件,法律分析,并给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事件回顾——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各医疗整形美容机构都有网络营销,在自身建设网站时,或者更多地求助于专业网络公司建设网站的同时,为了提高点击率,网页上会上传一些美女图片作为宣传之用,而这些美女图片大多是近年来才稍有名气的女明星们,这在几年以前,可能不会有什么风险,但是,这两年则完全不同。
    自2010年开始至今,全国已经有一百多家整形美容机构被诉上法庭,案由均是“肖像权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是:某某明星在某一家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网页上发现有自己的照片,而医疗整形美容机构未经明星本人授权,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商业之用,不仅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也使公众误认为自己做了某一项整形手术,从而使名誉受到很大损失。同时,因某某是国内知名杂志平面模特,或者是某知名影视公司签约演员,或者出演过知名电视剧和电影,所以,按照明星代言价位要求机构赔偿相应高额损失。
    目前,从全国来看,此类案件每年的数量达300件之多。同时,有律所聘请专业网络人员进行“海底捞”捕网式搜索,哪怕一些机构的网页早已经弃之不用,也能将之搜出,索要赔偿。在索要赔偿过程中,如有机构抵抗,起诉者则联手一些记者、媒体进行报道,发布负面信息和文章,给机构施加巨大压力,从而迫使赔款。
    一般在诉之前,我们的机构会收到一封律师函,律师函会写明侵权的网页地址和内容,然后要求机构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应答,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双方没有和解并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机构将收到法院的传票。
    在被诉的一百多家机构中,被索要的赔偿额从几万、十几万、到几十万,最高的达68万、70万、87万等,但所有的结果几乎都是以机构和解赔钱或者败诉而告终。
    北京市几个区的法院已经熟悉了这些案件,每张明星图片一般会以3.5万元左右的价格进行判赔,腕大一点的演员判赔数额则会更高。这类案件以每年300件的速度递增,业内不少机构已经“受害”并继续上演着一幕幕“不该发生的悲剧”。
    也正是这些明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杀伤整形机构的诉讼武器,让我们防不胜防,医疗整形美容机构频频受到品牌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法律分析——肖像侵权,名誉侵权

 

    那么,机构的这种行为在法律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一种权利。这里面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自然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且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一个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且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损害和玷污。
    肖像通常表现为采用摄影手段或者造型艺术手段来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我们通常所看到的人的照片、录像、雕塑等都属于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果被告医院未经公民许可,将任何一个公民的照片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杂志上或者企业刊物上,用来为自己作宣传从而招揽顾客,就说明了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所以,这种行为毫无疑问,就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那么,整形美容机构的上述行为是否侵权了这些明星的名誉权呢?
    我们有些机构会说,侵犯了某某人的肖像权我们承认,但是我们没有侵犯他或者她的名誉权,因为我们在文章中并没有使用贬低这些明星的语言,甚至我们只是在一些科普宣传的文章中加入了她的照片而已,况且我们的杂志顾客几乎人手一份,社会上也发行很多,我们的网站访问量非常大,很多人都是通过这些宣传平台更加认识了这些明星们,这不仅没有侵犯她们的名誉权,事实还起到了为她们扬名的作用。
    整形医院的这个说法到底有没有道理?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法律对名誉权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是指社会或者他人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声望、情操等的综合评价。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和时代性。这说明对一个人名誉的评价是由社会大众来评价的,同时这种评价又具有强烈观念性和时代性。那么,对于这些明星而言,因为我们的整形美容机构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了她们的照片,虽然旁边的文字有些只是介绍整形技术的科普性知识性文章,但这也足以使人们误认为,她们就是做了各种整形手术。目前我们的社会大众一般还很难接受这种观念,大家崇尚的还是“天生丽质”的美,所以,综合来看,社会会因此对这些明星们进行较低的评价,这直接贬损了她们的社会形象,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尽管说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网络等新媒体出现,很多二流三流明星将自己不雅照片大量上传,这是否意味着本人将其照片进入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序上她是允许大家使用或者至少是放任大家使用的,那么,如果侵权的话,是否她们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遗憾的是,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官本着保本、不出错案的思路,难以突破现有法律,所有的结果都是以机构败诉而告终。

 

风险管理——规范经营,杜绝侵权

 

    为了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

一、转嫁风险,谁做事谁负责

    很多整形美容机构的网站建设是外包给专业的网络公司的,从版面制作到文章上传和网络优化,都由专业的网络公司来完成。一般来说,在外包的过程中,整形美容机构与网络公司只商定了费用、网站标准和优化标准,而对中间涉及的法律责任没有理清,双方没有约定哪些法律责任应由机构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应由网络公司来承担。所以,待侵权发生时,受侵害者只追究网站的所有人,从而使得网站的所有人即整形美容机构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从公平的角度讲,如果整形美容机构给予了网络公司相对合理的费用之后,如果网络优化是由网络公司来做的,文章也是该公司上传的,则网络公司应对其上传文章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内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体现,机构将面临无法向网络公司追偿的不利后果。当然,我国合同法遵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法律责任的归属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所以,对于整形美容机构而言,严把合同关,将风险转嫁出去,是经营的必要之举。

二、上传合适图片,杜绝侵权

    因为整形美容行业的特殊性,手术效果的直观性将对顾客产生视觉冲击,从而产生心理暗示,刺激消费,这是营销中必不可少的,但是,如何上传图片,以及上传什么样的图片才是合适的合法的?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中国明星的图片坚决不用,除非你有授权;
    第二、亚洲明星的图片慎用,因为不定哪天她就会在法律上开发中国市场,你就成为了她盯上的对象;
    第三、韩国明星的图片不用,因为近期已经有律师事务所与韩国明星进行联系,欲代理韩国明星在中国的维权事宜;
    第四、欧美国家的图片目前可以慎重使用,否则你就没有机会了,当然这两年可能是安全的,过两年很难说,虽然国外比我们重视人身权益,但她们来中国维权,毕竟远了一步;
    第五、有版权的图片可以放心使用。一些机构为了避免风险,花钱买了一些图片,但在此提醒大家,你买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出卖方是否有版权,且可以将版权或者使用权授予给你。双方交易时约定清楚,机构要保存好合同和发票,否则,也会上当受骗,最终被追诉; 
    第六、PS的图片相似度小于30%。一些机构将图片PS后进行使用,但PS后的图片与原图片相比,相似度要小于30%,否则依旧会侵犯人家的肖像权。

    最后,提醒各机构,以下明星的图片应加强监管,见到立删!
    足球宝贝张馨予,原名张燕;
    戚薇,在《美人心计》中饰馆陶公主;
    董璇,代表作《闪》《雪花女神龙》等;
    孟倩,代表作《夏日里的水蜜桃》《风云岁月》等;
    马苏,代表作《北风那个吹》;
    张佳倪,代表作《又见一帘幽梦》;
    苗圃,国内著名明星及其他一些演艺明星。
    综上,明星肖像权侵权已经成为了近几年医疗美容机构运营的一大风险,不仅赔钱不说,可能还会因此被媒体曝光,严重损害机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所以,对于中国的整形美容企业而言,严把网络、杂志宣传关,慎用明星图片,规范经营,杜绝侵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完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